吉林工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实施及管理办法

来源:评分标准 2023/06/30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学校的全体本科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 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成立“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实施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能。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领导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体育教研部主任校医院院长

成 员:各学院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全面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体育教研部监测中心主任担任。

第四条 工作领导组职责

1. 定期召开《标准》工作领导组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以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工作的推进力度,对工作中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2.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分院《标准》落实

情况进行考评。

3.督导《标准》测试与评价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相应政策,提出整改建议。

4.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作为人才培养重要指标,同时纳入教育指标体系,作为考试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内容,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导向明确、诚信可靠、保障有力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制度。

5.将组织开展体质健康测试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含提高班教学工作),加强测试场地、设施和器材等条件建设。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职责

1.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将学生的《标准》测评成绩纳入评奖评优指标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奖惩制度。

2.对实施《标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教务处、各学院配合,加强、激励学生参加身体锻炼的教育,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第六条体育教研部职责

1.负责培训测试工作人员,使其按照规范的技术、方式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标准》所确定的测试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实际测评。

2.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研判制度。要通过监测评价,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测试结果,深度查找影响因素,科学预测变动走向,开展体质健康预警,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3.建立不合格学生干预机制,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七条 校医院职责

加强医务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标准》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相关项目测评的学生,进行健康诊断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各分院职责

1.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由专人负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实施《标准》工作,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测试。

2.与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体育教研部配合,加强、激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对未达标学生进行有效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第四章组织实施办法及规定

第九条《标准》具体测评计划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上级文件的要求确定,提前下发。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标准相关文件制定如下的规定:

1.测评项目: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本《标准》的评分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标准》评分表进行评定;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

3.根据学生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 分为良好,60.0~79.9 分为及格,59.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4.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标准〉登记卡》,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5.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三甲”及“三甲”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6.测试成绩评定不达标者,必须参加学校开设的《标准》测试提高班,完成规定的锻炼内容和学时。

7.对毕业年级学生测试成绩及格率未达95%以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8.学校将建立《标准》测试结果的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突出的学院和测试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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