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达标细则的通知

来源:评分标准 2023/06/3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学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精神,吉林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细则评估,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终身体育的锻炼习惯,切实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第二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第四条本标准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五、六年级为一组,初、高中每年级各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第五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两次本标准的测试,本标准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每年两次测试,即上半年对部分不同年级和班级的学生进行一次抽测,下半年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体学生进行测试,并以此为本学年年级数据上报基础单位。

第七条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吉林省各级各类学

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吉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第九条各市(州)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科)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第十条各县(区)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学校主管校长牵头,包括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政工处)、团委、学生会、体育教研部(室、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织和监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三章督导

第十二条由吉林省教育厅在市(州)、县(区)教育局、不同类别学校交叉抽取专家学者及骨干业务教师组成吉林省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督导组,对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进行工作督导检查。各市(州)、县(区)应相应成立督导工作小组。

第十三督导工作包括:测试水平评估、数据上报评估、评价信息反馈效益、实践绩效评价。第十四条工作督导分五个阶段:测试阶段、数据上报阶段、数据反馈阶段、复测阶段、应用实践阶段。

第十五条督导组评价结果对教育局、学校和学生负责。

第四章实施

第十六条校长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学校教务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控工作;体育教研部(室、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具体测试及建档运动干预工作;学生处(政工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组织工作;校团委、学生会负责宣

传;校医院负责医疗保障及体检部分的测试及建档干预工作。

第十七条测试项目确定原则,依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内容进行。

第十八条测试项目涵盖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

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具体项目详见教育部所规定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

第十九条测试过程要做到认真、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虚报数据。一经发现,将对学校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

第五章标准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依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各评价指标的

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确定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

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在本学

年度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学年评定等级为不及格。试成绩和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并有针对性的锻炼身体。

第六章数据上报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时限,由基层学校完成网上上报。

第二十五条“吉林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中心”受吉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全省数据上报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教育局体卫艺处(科)要有专

人负责本辖区学校数据上报审核工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审核结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专人负责本辖区学校数据上报审核工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审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专项负责人负责本校数据上报审核工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测试数据。

第七章数据评价与反馈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局应有效运用测试数据,作为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依据并予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将学生测试数据及评价结果对学生、教师、家长、社会公开,接受学校、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条学校要给学生开运动处方、健康处方、营养处方,指导学生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增强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包括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体育竞赛活动及营养膳食等。

第八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严格保障测试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性。

第三十二条测试前,必须向学生明确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并做好准备热身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了解学生健康状况,逐一登记、备案。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免试规则。

第三十四条测试时应有校医在场,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必须使用标准化测试仪器,保障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六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测试、补测和统计均按有关规定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经费支出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用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所需的基本费用,并达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各地教育局应对辖区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进行学期总结及年度表彰及问责。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附件:吉林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检查评比细则。

吉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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